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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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16:32

摘要: 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系2015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专科层次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2015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专科层次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文化传承为基本职能,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承“志存高远、光耀蓝天”的校训,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航空行业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打造航空服务教育特色突出、受行业欢迎的航空行业高技能人才的摇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校名称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简称广西蓝航职院”。英文校名为Guangxi Lantian Aviation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写GLATC。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gxltu.edu.cn/

第三条 学校的法定住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铁北大道968号。

学校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

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以非学历技能培训为辅,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航空行业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校为专科层次,学校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办学。

学校面向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围绕航空产业建设专业群,开展与航空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应用研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并提供社会服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职能,建立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 学校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 学校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第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 学校的举办者是广西旭日航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学校开办资金为2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性质是投入资金,用于学校办学。

第十 举办者有义务依法为学校筹措教育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举办者不直接干涉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举办者的监督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并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董事会和学校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举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 学校的权利

(一)依据社会需求、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订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三)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在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前提下,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作分配,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业证书;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二十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以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以非学历技能培训为辅,培养航空领域高级技师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章 董事会

二十二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决策机构,由5组成。

第二十 董事会成员包括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校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其中校党委负责人为董事会必要成员。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每届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支付、对外投资。

第二十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或者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至少2/3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4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董事因辞职、死亡或因故解聘时,董事缺额由董事会决定增补人选。董事长、董事名单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 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学校依法聘请法律顾问12名,在召开董事会决策重大事项时,应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三十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

三十一 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 监事由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举办者代表等组成,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学校董事会成员、校级领导、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监督学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执行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和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

(四)监督学校执行董事会制定的人、财、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五)监督董事会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的实施,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对教学质量、管理绩效进行评估;

(六)监督关系学校发展、学生和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由监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来宾市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确保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选派。

第三十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 建立健全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学校党委战斗堡垒作用。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四十 学校党委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四十一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相对独立的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 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校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审定。根据会议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董事长。

第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情节严重的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5年内不得担任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担任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第七章

第四十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相应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和良好办学业绩。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五十 拟聘校长人选由举办者提名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由董事会组织人员对拟聘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报告应如实反映拟聘人选所具备的任职条件和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聘人选进行充分讨论,并投票表决。聘任人选应当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经同意聘任后,学校董事会与聘任校长正式签订聘任合同,并为其颁发聘任证书。

五十一 学校校长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依规管理学校,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及对外交流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五十二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主持,并行使最终决策权。参加校长办公会的为副校长,学院督导专员,学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学校的董事、学术委员会主席、相关学院及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能有:

(一)讨论需提请董事会决定或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初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工作事项;

(四)听取、讨论各学院及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请示和汇报;

(五)听取校长、副校长重要工作通报;

(六)校长、副校长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八章 民主管理体制

五十三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及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与措施、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福利和收入分配方案、聘任与奖惩办法;

(四)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

(七)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 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

第五十 学校依法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代表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 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学生自身兴趣特长,学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学生社团活动。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十 学校设立共事协商委员会作为校党委同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物团结合作、民主协商、互相监督的组织。

  共事协商委员会依据其章程规定,对涉及全校性的重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章 二级学院

六十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全校履行教学、科研等职能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实行学术自治。

六十一 院长是二级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六十二 二级学院的院长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推荐,经考察合格,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董事会审定后任命方可履行职责。

第六十 二级学院的职权是:

(一)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二级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二级学院人员;

(三)负责二级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服务学生;

(四)设置二级学院的内部机构;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二级学院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十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重要议事决策机构。

 

第十章 行政服务机构

第六十 学校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行政部门和后勤机构,支持二级学院工作,为教职工提供服务。

第六十 根据不同性质和职能,各行政服务机构分别叫做部、处、中心、办公室等。每个部门设1名正职负责人,由校长、副校长提名或通过公开招聘产生,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董事会审定后方可履行职责。

 

第十一章 学术组织

第六十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六十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六十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七十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七十一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学校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重大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有关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学科的发展规划、机制建设以及学术机构的设置;

(三)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师职务(岗位)评聘标准与办法,评定或授权其他学术组织评定各类高层次人才和对外推荐各类奖项人选的学术水平;

(四)对本校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就的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是否列入学校科学研究规划,并给予指导;

(五)对学校向上申报的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评估,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六)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七)审议学术道德规范制度及学术争议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与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章 教学指导组织

七十二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督导的组织机构。

第七十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教学副校长,教务科研处、教师发展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12名教师代表或骨干教师,行业、企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

第七十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设秘书长1人。

第七十 教学指导委员成员由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推荐,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聘任条件是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七十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讨全校教学工作规划(含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计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向学校提供实施方案,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二)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价办法,提出设置教学岗位的原则,并向学校推荐高级职务岗位教师候选人;

(三)制定全校各类课程建设规范;检查、验收、评审教学成果;评估现行课程教学质量;

(四)制定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推荐省级以上各种教学奖励;审定各类教学补贴和酬金发放原则和办法;

(五)组织对本校自编教材的审核,并择优向出版社推荐出版;

(六)指导有关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并择优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教学改革立项项目。

第七十 学校以“航空工程”为主要学科,学科设置以教育部颁布的新学科目录为基本依据,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论证、有序发展。

学科内专业新增或调整由二级学院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论证、审核。

 

第十三章

第七十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校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 学生依法公平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

(二)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六)依照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八十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生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章 教职工

八十一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八十二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八十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参加培训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要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乐于奉献;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以德为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 教职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害的,可以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章 学校与社会关系

第八十 学校积极履行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责任,通过人才培养、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文化繁荣。

第八十 学校实行校企合作办学,在育人、管理、科学研究等各方面寻求与行业企业卓有成效的合作。

第八十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八十九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校友代表制度,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九十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 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六章 资产与财务

第九十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即登记时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三)事业收入,即学生学费收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它收入,即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九十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适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九十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九十 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学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学校资产安全,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和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九十 学校建立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十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九十八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九十九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百 属于学校职务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学校享有使用权和处置权,智力成果的完成人享有署名权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报酬的权利。

 

第十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零一 学校因管理运营需要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举办者变更应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学校原举办者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第一百零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校终止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教职工。

终止后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一百零 学校终止前,应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在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下,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并向社会公告。

学校应当在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章 校训标识及校庆日

第一百零八 学校的校训是“志存高远,光耀蓝天”。

第一百零九 学校的校徽是以学校校名中“蓝航”首字母为原型,变形后设计成云朵为形状。以蓝色为主设计色,和“志存高远,光耀蓝天”校训呼应。上方以学校中文全称环绕半圈,下方以英文环绕半圈。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校旗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色彩按照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标准色和辅助色搭配应用。

第一百一十 学校校歌为《一起飞》由闫水茂作词,戴景强作曲

第一百一十 学校校庆日为1226日。

 

第十九章

第一百一十 本章程由董事会提议,修订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党委会讨论审定,董事会审议,经法定程序,报法定机关核准。

第一百一十 章程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章程修改动议,出现以下情况时需要修改章程:

(一)章程所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或章程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学校合并、分立、更名等;

(三)学校办学宗旨目标、类型层次、体制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法定程序,报法定机关核准。

第一百一十 本章程由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 本章程经核准机关核准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